近日,由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案在江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8年7月,李某某、余某某、劉某某等人受他人委托,欲將一批煙花爆竹出口至伊朗。但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一類危險品,正常運輸和港口作業有著極為嚴密的操作和管理體系,而李、余、劉三人均沒有代理出口和運輸煙花爆竹的資質。此外,我國國內僅有少數港口公開允許煙花爆竹出口,寧波舟山港并沒有此項業務,也沒有相應的防范措施。但三人受到利益驅使,仍然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商量著以瞞報的方式非法出口。
就這樣,三人分工合作,余某某負責訂貨、報關等,李某某、劉某某負責卸貨、裝箱,先后四次將委托出口的煙花爆竹以其他貨物名義瞞報出口。一開始,他們都是以在普通貨物之中夾帶少部分煙花爆竹的方式瞞混過關,后來漸漸膽子大了,竟嘗試“整箱走貨”,結果就被海關查驗到了。經查,他們瞞報出口的集裝箱內含有煙花爆竹共計4120箱,經檢驗,該批煙花爆竹火藥總量約為14057千克。
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三人在明知運輸的貨物是危險品煙花爆竹的情況下,經事先預謀,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無視煙花爆竹在運輸出口等環節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隱患,通過“倒箱換貨”、瞞報運輸等方式非法出口,導致裝有煙花爆竹危險品的集裝箱,在運輸、儲存等過程中,未按危險品運輸儲存要求進行操作,缺乏必要的監管及特殊處理,致使發生燃燒、爆炸的可能性增大,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大的風險隱患。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李某某正在另案處理中,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決。
“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涉及陸運、海運、港口倉儲等多個環節,一旦發生事故,勢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碼頭等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后果不堪設想。今后,我們將進一步立足檢察職能,緊緊抓住影響港口安全的突出問題,嚴懲危害港口安全犯罪,為護航港口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承辦檢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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